您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学习 > 规章制度 > 正文

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章程

作者:团委  发布时间: 2015-06-03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浙江省学生联合会,并参加其组织的活动。

第二条组织性质: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会是浙江外国语学院党委和浙江省学联领导下,由浙江外国语学院团委具体指导的全体青年学生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全心全意,只为有你。

第四条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团结全体同学,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教育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深对其思想内容和指导意义的认识,提高同学的精神修养和认知水平。

第六条服务同学,矢志不渝。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一方面以育人为中心,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开展学习、文化、体育等高层次、高水平的学生活动,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成才氛围;另一方面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同学加强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培养锻炼并提高广大同学的综合能力,使之成为适合社会需要的全面型人才。

第七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校内各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向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改善现有的学习、生活和活动条件,关心并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

第八条密切联系各系(院)学生会组织,在所及范围内协助团组织做好校内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与之开展积极的合作。

第九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校内,增进同学、教师和职工之间的互相理解,促进安定团结,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在校外加强与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社会各阶及海内外友好人士的联系、沟通和协作,为将我校建设成为新世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外国语大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贡献力量。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拥有本校学籍的在校生,承认本章程者,除特别声明外,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在本会及所辖各级学生会组织中享有的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受留校察看处分者除外)。

2)对本会的工作、监督、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力。

3)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力。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行为纲要》。

2)遵守各类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敢于同一切不

文明、不道德和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各级学生会组织决议,认真完成各级学生会组织交给的任务并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四章组织和职责

第一部分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一年;特殊情况下,报请校党委和浙江省学联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学生代表由各班同学按人数比例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其主要权力和职责包括:

1)听取并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今后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3)讨论并修改本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主席团。

5)以提案的形式,将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大会审议,并在任期内现成和监督新一届学生会执行大会所作的各项决议。

第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依据《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条例》进行。

第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代表机构。

第十七条常设代表委员会的产生:

1)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为常设代表委员会委员。

2)委员候选人由校学生会和系(院)学生会共同提名。校学生会原则上提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主要部门负责人为候选人。系(院)学生会原则上提名其主要负责人为候选人。

3)常设代表委员会委员选举采用等额选举,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4)常设代表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若其任期在大会闭会期间结束,则根据校学生会和各系(院)学生会的换届情况,对常设代表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

第十八条常设代表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校团委教师兼任,代表校团委负责协调、指导常设代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常设代表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1) 常设代表委员会聘请学生会秘书长兼任秘书长,对其工作进行指导。

2) 常设代表委员会设主任团。由秘书长提名,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团负责召集召开委员会会议,并邀请秘书长参加会议。

3)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4) 常设代表委员会采用合议制。各项决议按民主集中制的方法产生。有关学生权益方面的决议由校学生会生活部负责执行,有关学生会的决议由校学生会和系(院)学生会分别执行。

第二十条常设代表委员会的主要权力和职责是:

1) 广泛收集同学们对学习生活权益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委员提出并经全体讨论后形成提案,由校学生会提交相关部门解决,并向同学公布解决情况。

2) 积极向校领导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中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得到重视和解决,并向广大学生传达学校的政策,起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的作用。

3) 负责学生代表大会的提案工作。

第二部分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使学生代表大会的权力象征,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设置主席团作为其核心领导机构,设有主席一名,副主席等共四至六名成员。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领导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2)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3)以每月例行工作会议的形式,指导、帮助、协调下设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4)通过制定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学生会活动的开展,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业务作监督考评。

5)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主要干部。

6)通过常设代表委员会,密切联系各系(院)学生会,加强对各级基层组织的业务指导、帮助和考评,具体执行办法参见《浙江外国语学院系(院)学生会业务工作能力考核方案》。

7)增进与兄弟院校及社会各阶层的交流、协作和友谊。

8)在学生代表大会期间,协助学代会主席团作好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负责酝酿起草工作报告,并推荐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的候选人。

9)联系校党委、校团委,增强学生会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交流。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主席团下设各职能部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对主席团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依据《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会工作制度汇编》进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设秘书长一人,由校团委专职教师兼职,代表校团委负责协调、指导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的产生及罢免:

1)学生会主席团由上届学生会主席团从学生会会员提名候选人,经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2)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提议,秘书长召集主席团会议,经表决三分之二成员通过,即行罢免学生会主席或其他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3)在任职期间,主席团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期工作,须由本人或其所在系(院)代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团会议表决半数通过后,报上级领导批准,可免去其职务。

4)主席罢免后,应由秘书长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接任人选(原则上必须是现任主席团成员),并交由学生会全体大会表决通过,产生新任学生会主席。

5)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新增补主席团成员应由学生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部分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会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常设代表委员会对学生会的监督职能包括:

1) 审议校学生会和系(院)学生会的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监督全校学生会的工作,加强校学生会对系(院)学生会的指导,促进系(院)学生会间的交流。

2) 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定期对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 每年对系(院)学生会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

4) 学生会主席团每年要向常设代表委员会进行工作报告。

5) 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产生后,根据学生会秘书长的提名,从常设代表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学生会秘书长的提名,由常设代表委员会表决通过校学生会主席团的中期调整方案。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一部分系(院)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系(院)学生会是本会的系(院)级组织,受所在系(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系(院)团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系(院)学生会的产生办法原则上与校学生会产生办法相对应。

第三十三条系(院)学生会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自行设置组织机构,规范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系(院)学生会的职责包括:

1)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

2)承认本章程,并在系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制定自身的活动规范,开展各项学生活动,接受同学的监督批评。

3)完成系(院)党总支和团组织布置的任务,参与、协助上级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热心为本系(院)同学服务,做好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增进相互信任,营造良好的专业学习氛围和系(院)学生文化。

5)加强与校内兄弟系(院)学生会的交流、合作,促进同学之间的理解和友谊。

第二部分班委会

第三十五条班委会是本会最基本的活动单位,受系内党政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六条班委会原则上由全班同学表决产生和任免。

第三十七条班委会应本着“服务同学”的宗旨,在系(院)学生会和系(院)党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学生代表大会负责解释,大会闭幕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解释。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会

2014年12月